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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6 18:02:30 股吧网页版
斯达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26


证券代码:430737 证券简称:斯达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无锡斯达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投资者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无锡斯 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
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同
时披露信息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
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
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露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
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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