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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2 20:39:16 股吧网页版
美诺福: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430764 证券简称:美诺福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上海美诺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美诺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美诺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上海美诺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上海美诺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应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的提供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五)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
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六)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七)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承担相应的个别及连带责任。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为公司指定的第一信息披露平台.
第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针对拟披露信息情况参照相关要求报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待批露文件初稿报请主办券商审查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公司积极接受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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