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29 18:15:35 股吧网页版
包钢股份:包钢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4-035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债券代码:175793 债券简称:GC钢联0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回购的相关议案已经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

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不超过 2 亿元。

回购价格: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2.43 元/股。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回购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公司未能全部或部分将上述股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使用部分将
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相关风险提示:

1.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情形,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注销程序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本项 议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根据《内蒙古包钢 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四)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不超过 2 亿元,具体回购
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资金总额为准。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1.若在此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2)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

2.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回购。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公司未能全部或部分将上述股票用于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