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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06 21:27:21 股吧网页版
皖通高速:皖通高速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7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 号置地·栢悦中心12 楼

电话:(0551)65633326 传真:(0551)65633323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国浩合肥(皖通高速)非诉字第004号
致: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和《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接受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飞、汪家桐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统称时为“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已于2024 年5 月7 日以公告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 年5 月30 日以公告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述公告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方式、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题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 年6 月6 日下午14:30
在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52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项小龙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6 月6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6 月6 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0 名,其中 A 股股东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940,111,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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