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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8 17:08:32 股吧网页版
宝钢股份: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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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8 月 30日
致: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宝钢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本所就宝钢股份 2024年上半年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以下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对宝钢股份提供的与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宝钢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宝钢股份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宝钢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宝钢股份为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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