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6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24-052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17号解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3 年 8 月 1 日,财政部发布了暂行规定,规定了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自 2024 年 1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 17 号解释,要求“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
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
理”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1 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的暂行规定、17 号解释。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财会
〔2006〕3 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等规定,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出售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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