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前述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尽
职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它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包括公司在内的三家境内上市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学习,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所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至少一位独立董事必须通常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会计准则)以及上市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除非适用的法律、法
规及上市规则另有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至(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当时或曾从关联人士或公司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它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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