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5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编号: 02-042022000617-5 号
致: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晖律师和黄矿春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下列各项文件:
1.《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8 日、2024 年 5 月 8 日刊登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https://www1.hkexnews.hk)、公司网站(https://www.csair.com)的《股东
周年大会通告》《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及于 2024 年 4 月 9 日、2024 年 5 月 9
日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发出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的公告》”);
3.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作出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4.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作出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5. 公司监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作出的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6.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作出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7. 公司监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作出的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8.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9.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10. 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马须伦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程、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至少提前 45 日以公告方式做出。通知内容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上述《股东大会通知》的发出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 10:00 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齐心路 68 号
中国南方航空大厦 33 楼 3301 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临时提案的公告》一致。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 9:15-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
致。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的数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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