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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4 20:11:41 股吧网页版
三一重工: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5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Tel:86-731-82953777
Fax:86-731-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
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经本
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 15 点 00 分在湖南
省长沙市长沙县三一产业园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2024 年 5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和议案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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