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7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杰、王成参加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14:30在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26号湖北国展中心东塔24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南军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1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55人,共代表股份918,587,879股,占公司总股本1,610,115,901股的57.051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869,242,4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9863%,均为2024年8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2人,代表公司股份49,345,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47%,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了网络投票系统的验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刘杰、王成。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 《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2. 《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3. 《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4. 《关于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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