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债券简称及代码、发行日、兑付日、发行利率、发行规模、含权条款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设置情况等本次可转债的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 本次可转债为公司依据《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公司将聘请本次可转债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
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前述持有人范围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券持有人应当配合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若因出席会议的持有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其他债券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
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
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一)根据《定向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二)根据《定向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四)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五)按《定向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金和利息;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一)遵守公司所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定向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定向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变更本次可转债利率和期限、取消《定向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本次可转债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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