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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望时代: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5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17 第 0251 号

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1501室

电话:0571-8513 1580 传真:0571-8513 2130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17 第 0251 号
致: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回购
股份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时代”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东望时代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重大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东望时代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上述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上述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正式公布、实施且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其他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3.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东望时代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东望时代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和结论的援引,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望时代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东望时代为本次差异化分红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2 年 4 月 29 日,东望时代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6,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3,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5 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2023 年 11 月 27 日,东望时代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公司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 万元(含),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5 元/股,回购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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