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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8 19:09:39 股吧网页版
中国医药:关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9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医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材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17 次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1 号院 1 区 1 号楼 28
层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于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于2024 年6 月 28 日 9:15~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2.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 17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刊登了《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 14 点 30 分 在北京市丰台
区西营街 1 号院 1 区 1 号楼 28 层举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光
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
15:00。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6 月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相关统计资料,本所律师对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进行了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东 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48,953,2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27%。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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