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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5
证券代码:600057 公司简称:厦门象屿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 年 7 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8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0
(三)结论性意见 ...... 11
一、释义
1.厦门象屿、本公司、公司:指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激励对象:指按照本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5.授予日: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有效期:指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8.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9.解除限售期:指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解除限售日:指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11.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5.《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7.《175 号文》: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18.《171 号文》: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公司章程》:指《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厦门象屿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对厦门象屿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厦门象屿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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