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23 年度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
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规定,董事会对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事项专项说明如下:
一、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内容
(一)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
1、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1)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一)3 所述,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浙江富润公
司应收账款余额 146,807.40 万元,坏账准备 112,878.97 万元,其中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应收账款余额 144,852.57 万元,坏账准备 112,867.11 万元。浙江富润公司、泰一指尚未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的充分性、准确性提供充分资料和信息,我们通过实施函证、访谈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二)3(1)所述,浙江富润公司关联方存在通过泰一
指尚供应商及其所投资的公司占用泰一指尚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相关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尚未收回。我们无法就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以及浙江富润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其他重要事项(七)所述,据 2024 年 4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浙江
富润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 71,722.59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 71,551.23
万元。2023 年 4 月 28 日,浙江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
公告》,对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和 2022 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按
照净额法进行调整,同时调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合计 71,551.23 万元。上述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项目的影响以证监会最终处罚决定及企业的应对措施为准,我们暂无法予以判断。
2、强调事项
(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六)3 所述,子公司泰一指尚 2019 年度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鉴于未完成业绩承诺引致的业绩补偿款金额较大,经浙江富润公司与江有归、付海
鹏协商,约定由江有归、付海鹏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以现金方式向浙江富润
公司支付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截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剩余业绩补偿款后续支付计划暂未确定,未来收取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六)4 所述,子公司泰一指尚 2020 年度经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截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浙江富润公司尚未就上述净利润完成情况引致的业绩补偿等事宜与江有归、付海鹏等达成一致意见;浙江富润公司 2024年 01 月 25 日向江有归、付海鹏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费,该案件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浙江富润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
在本次内部控制审计中,我们注意到浙江富润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1)如浙江富润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五(一)3 所述,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浙江富润公司应收账款余额 146,807.40 万元,坏账准备 112,878.97
万元,其中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应收账款余额 144,852.57 万元,坏账准备 112,867.11 万元。浙江富润公司管理层对泰一指尚的销售和客户缺乏有效管理,未能及时关注泰一指尚客户经营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未能对客户已违约或逾期的应收账款的催收予以有效管控,泰一指尚应收
账款没有及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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