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2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及联席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司章程》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兼顾市场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酬有充分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二)“责、权、利”相统一,岗位薪酬应当与承担义务、岗位价值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发放、绩效考核应充分考虑公司效益,实现与公司经营成果共享、责任共担;
(四)薪酬制度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符合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的薪酬管理机构,具体职责与权限由《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如下: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及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不再另行发放董事薪酬。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及津贴。
公司独立董事可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公司监事薪酬标准如下: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及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不再另行发放监事薪酬。未在公司任职的监事,不领取薪酬及津贴。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实行年薪制,由基础年薪和绩效薪酬构成。
基础年薪根据行业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情况、个人考核情况挂钩,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其绩效薪酬,按月度/年度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通讯、交通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职的,按其实际任期计发薪酬/津贴。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将停发津贴:
(一)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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