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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1 19:08:26 股吧网页版
*ST富润: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2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子公司行为,保证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控制”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权益,或拥有 50%以上表决权,或者拥有表决权不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出资份额或协议安排,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可通过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人员(含财务、人事、行政等非业务人员)或日常管理等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控股下属公司的,可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子公司逐层建立的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不得违背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对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决策事项、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等进行指导及监督。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子公司的相关事项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子公司应在公司按相关程序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子公司的相关事项未明确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则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公司总经理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确定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经理等管理团队及相关负责人的权限或授权范围,适时放宽或者收紧相关子公司的自主决策及运营权限。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级子公司原则上应结合自身情况,参照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对外借款、重大事项报告等各项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细则,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长批准,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人员(以下简称“公司委派人员”)。公司向参股公司或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参照本制度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若无公司明示意见的,则公司委派或提名的子公司董事应按有利于公司和子公司利益的原则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监事应在法律法规及其所在子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子公司或公司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十一条 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
的职责,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并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职能部门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公司和子公司的双重管理,包括工作安排、绩效考核和培训等,与公司建立定期的工作汇报机制,及时反馈子公司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三条 各级子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重大事项报告、信息披露等各项管理规定。如前述事项涉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或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子公司应事前将该等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待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后,子公司再行决策和实施。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对外借款等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如有应当向公司上报的突发事项无法事前上报的,应在事项发生时立即向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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