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
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将
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以捐赠作为条件要求受赠方购买、销售或推荐公司产品或服务。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
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慈
善活动,除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等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
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公司有权在捐赠后依法查询、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
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或救助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根据国家扶贫政策等需要履行社会责任所需要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或其他组织。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组织。
对公司内部员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年度捐赠预算
支出额。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
外捐赠事项,应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含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
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并且连续 12 个月内不超过
5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经营班子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50 万元并且连续 12 个月内不超过 100
万元,捐赠方案由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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