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规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凤凰光学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适用于本制度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所属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
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事项涉及的信息以及其持续进展情况,上述相关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
第八条重要会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其他重大交易。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进行“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交易,不论
金额,都应当及时报告,除此之外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出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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