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在中国境内通过公开发行证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监管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资金所制作的说明书承
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应变更或挪作他用。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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