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4.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如有)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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