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六条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公司拟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名单》(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金融时报、经济参考报、中国日报)中遴选1至2家媒体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公告义务。
第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一)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
(三)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的披露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等。
第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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