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本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依法所持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均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