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年9月19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津体改委字(1992)10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津银金(1992)389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20000732820119B。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5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全部由境内投资人以人民币认购,并于1997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邮政编码:30038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6,115,826元。已发行的股份数646,115,826股;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118,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1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规,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化的运作流程、科学的管理方法、先进的企业理念塑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向孵化高新技术成果和创业型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并进行产品的开发、生产;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工程及制药、新能源和节能技术、环境科学和劳动保护、新型建筑材料、仪器仪表的技术及产品);物业管理;管理信息咨询;商品及物资的批发兼零售;科技产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易货贸易及转口贸易;保税仓储;限分支机构经营;货运(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646,115,826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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