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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6 15:51:40 股吧网页版
中视传媒: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七)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八)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
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九) 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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