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 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定期会议的提案可由公司相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形成草案后提交予董事会秘书处。
议案的提出: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由公司的董事长提出;
(2)年度经营计划和总结报告、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和弥补亏损的方案、贷款
和担保方案、基本管理制度,由总经理提出。
(3)投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出。
(4)任免方案根据《公司法》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权限分别提出。
(5)更换审计和会计事务所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
(6)报酬、奖励议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7)董事会机构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置议案由总经理提出。
(8)其他议案可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监事会和总经理分别提出。
各项议案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投资等议案要附可行性报告。各项议案于董事会召开前十五天送交董事会秘书处。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 董事会秘书处应当视需要征求董事、总经理的意见, 形成会议提案草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其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 可要求提议人修改提案或者补充材料。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书面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不包括提议人修改提案或者补充材料的时间),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前将盖有董事会秘书处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邮件(包含电子邮件)、专人或其他书面方式送达全体与会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董事会秘书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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