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14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19 号
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徐 蓬,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罗 寅,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徐加利,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丁加毅,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樊 平,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邵 凌,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李 洋,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梁志宏,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高 巍,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胡 钢,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林 楠,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刘譞哲,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建新,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赵起高,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易见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2023〕11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冷天晴)》(〔2023〕4 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书》),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公司 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披露,2015 年
至2018年10月,公司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2018年10月,九天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 19.0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云南有点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点肥科技)后,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滇中发展)持股 29.4%被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云南省滇中新区管委会;2018 年 12 月 14 日,
九天集团与有点肥科技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改为出具放弃 19.00%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仅保留 19.11%股份的表决权,公司披露的控股股东仍为滇中发展、实际控制人仍为云南省滇中新区管委会。
经查,2012 年 6 月,九天集团收购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2015年6月26日,公司向九天集团、滇中发展、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投集团)等 7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00,000 股。定向增发完成后,九天集团直接持股公司的比例为 36.57%。有点肥科技由九天集团实际控制,
2018 年 10 月至 12 月,九天集团实际拥有的表决权股份仍然超过滇
中发展,虽然九天集团、有点肥科技声称充分认可滇中发展的控股
股东地位,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但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九天集团。冷天晴持有九天集团 36.83%股份,担任总经理实际负责九天集团管理,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
综上,2015 年至 2018 年 9 月、2018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2 月,
公司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冷天晴,公司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 2015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公司虚增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2015 年,公司通过伪造银行回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及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入账等方式,虚增应收票据 2,979,150,000.00 元和银行存款 1,208,436,000.00 元。
2017 年,公司采用与 2015 年相同的手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
背书转让记录,虚增应收票据 706,920,000.00 元。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披露的 2015 年和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二)公司虚增收入及利润
2016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利用之前开展过真实业务的核心
企业以及有点肥科技等21家公司,通过私刻其他企业的公章、虚构基础购销业务合同和单据,伪造代付款及保理业务合同等方式开展虚假供应链代付款业务、虚假商业保理业务和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此外,2015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为完成业绩承诺,大量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并通过体外个人账户向贸易对手方支付贸易差、服务费、贴现息等费用,扩大收
入规模,粉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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