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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0 18:43:42 股吧网页版
湘财股份: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湘财股份)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就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 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会计、审计、评级等专业事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公司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根据公司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文件)、
《中国银河证券德清营业部股票明细对账单》,截至 2024 年 5 月 6 日,湘财股
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2,973,400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前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从而造成本次权益分派实际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应当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公告的《湘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和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859,187,743 股, 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00,071,571.01 元(含税),占 2023 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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