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6-18 17:38:45 股吧网页版
广州发展: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9


证券代码:600098 证券简称:广州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4-032 号

公司债券简称:21 穗发 01、21 穗发 02、22 穗发 01、22 穗发 02

公司债券代码:188103、188281、185829、137727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6 - 2024/6/27 2024/6/27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30 日的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506,870,70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876,717,677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6 - 2024/6/27 2024/6/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利润分配,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产 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国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长电宜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由 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通知的规定,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当月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相关规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25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