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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8 17:18:36 股吧网页版
广州发展: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9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股票等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Kingpound Law Firm

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 222 号之三天盈广场(东塔)37、45 层

电话:020-38390333 传真:020-38390218

电子邮件:kingpound@kingpound.com

网址:http://www.kingpound.com/

目录

释义 ...... 5一、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等事项所履行的法律程
序 ...... 5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 7
三、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具体情况 ...... 10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 12
五、结论意见 ...... 14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成就、调整 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股票等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2024)穗金鹏律法字第 358 号
致: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发展”、“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广州发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已就广州发展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2021)穗金鹏律法字第 56 号】、《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授予之法律意见书》【(2021)穗金鹏律法字第 412 号】、《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股票等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3)穗金鹏律法字第 611 号】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之法律意见书》【(2023)穗金鹏律法字第 679 号】,现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股票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阅了公司已对外公告的《广州发展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经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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