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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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4]第 020-01 号
致: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纸业”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就青山纸业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的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或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的,均为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4.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根据公司十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分别召开十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和十届十次监事会
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4 月 3 日作出《关于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批复》(闽国资函产权〔2024〕69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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