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公司
总经理工作行为,确保公司经营层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应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充分考虑公司应承担的
社会责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诚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 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 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派公道;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
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
经理,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根
据董事会或者总经理的授权,负责管理所分工的部门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核算和资金调度等工作。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
行使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勤勉、尽责、诚信、忠实地履行其分工负责的职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副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应比照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相对适应,由总经理分工确定。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
理报告工作;
(二)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七)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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