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8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52 号
关于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周联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马滨岚,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陈 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
2016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16 年 10 月 18 日,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新华金控有限公司(下称新华金控)签订协议,将持有的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汇
银)100%股权以 7,000 万元转让给新华金控。2023 年 4 月 15 日、6
月 20 日、7 月 7 日,公司先后披露诉讼事项及进展、补充公告称,
福建爱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爱特点)起诉请求解除其与公司就国华汇银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诉求公司返还股权转让
款 2,500 万元。根据公司公告,2016 年 11 月 24 日,按照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国华汇银股权变更登记至新华金控名下,公司已累计收到新华金控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2,500万元;2023年4月 14日,公司收到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传票后,经网络查询以及自查中发现,
国华汇银股权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又变更登记至公司;根据福建爱
特点提供的诉讼资料,公司与福建爱特点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将国华汇银 100%股权转让给福建爱特点、股权
转让款 2,500 万元,福建爱特点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将股权转让款
2,500 万元汇入指定收款账户。
2023 年 8 月 4 日,公司披露诉讼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回复公告显
示,因新华金控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在新华金控相关人员已处于
失联的情况下,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将国华汇银的股权变更登记回
公司名下;2017 年 6 月 14 日,公司与福建爱特点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账务处理方面应终止确认其长期股权投资、相应调减当年投资收益 7,500 万元;上述股权的转回及再次出售事项的决策人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国华汇银董事长)王国生。
对于上述股权变更登记回公司名下及再次出售的相关情况,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再次出售可能产生的损益占公司2016 年归母净利润的 75.8%,已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公司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2.3条、第7.5条、第9.3条等有关规定。对于公司相关违规事实及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磊作为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
时任总经理周联俊作为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马滨岚作为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的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周联俊,时任财务总监马滨岚,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磊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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