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加强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部署内部审
计工作,落实内部审计整改,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力量的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第六条 公司设立监察(内审)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部门接受公司董事会
领导,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一人。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
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人选;
(三)审议批准其他重要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配合公司主要负责人,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
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监督年度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二)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三)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审阅公司重要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五)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整改核查情况报告;
(六)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责任的任免,提出相关建议;
(七)审阅其他重要内部审计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8、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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