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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3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〇二四年七月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条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完善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分工,以充分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公正、公开原则,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存在本
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视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移转行为。

第九条 公司、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构成关联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与价格管理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关联股东、董事回避表决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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