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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3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七月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股东的
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本规则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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