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等相关要求,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议案》,本次及前次修订情况如下:
序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股东
号 大会审议
1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修订 是
2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 是
3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 是
4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 本次修订 是
制度
5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 本次修订 否
制度
6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前次修订 是
7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前次制定 是
制度
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前次修订 否
实施细则
一、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情况
(一)公司章程拟修订内容
修订前条款 拟修订后条款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以上独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会议。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下列四个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下列四个
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一)战略委员会; (一)战略委员会;
(二)审计委员会; (二)审计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设议事机构。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公 议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司董事担任,成员人数为3名,其中,审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 员全部由公司董事担任,成员人数为3员,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