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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9 16:53:40 股吧网页版
东睦股份: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2024年第1次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0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2024 年第 1 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二章 相关信息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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