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6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江苏国资委省属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若干规定》(苏国资规〔2022〕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主要指为他人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规定执行,以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议及披露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由总经理办公会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业务。
第六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其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其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七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