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建发股份)委托,担任发行人 A 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配股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配股事宜,本所已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发
行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出具了《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出
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发行人本次配股的报告期变更为 2021 年、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 1 至 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配股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出具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39 号《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
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和上交所对本次配股部分事项的进一步审核意见所涉法律问题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另有释义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相同。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配股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估值等专业事项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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