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一)上市公司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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