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董秘,《公司法》第97条和《公司章程》第32、33条既然规定股东有权对股东总数进行个人查询,为何又说“为了公平披露,敬请关注公司的定期报告”,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公平,还是公司不愿维护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
天坛生物:
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公司认真按照证券监管规则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等节点的股东情况。欢迎股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公司积极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良好服务。
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公司认真按照证券监管规则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等节点的股东情况。欢迎股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公司积极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良好服务。
(来自 上证e互动)
答复时间 2024-08-02 16:55:00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