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30 19:33:03 股吧网页版
联美控股: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1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在中国境内通过公开发
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
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
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
理的原则。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连续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或商
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如下程序和要求:

(一)应当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经逐级审核审批同意后,由公司财务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