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4
证券代码:600169 证券简称:太原重工 公告编号:2023-045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或“公司”)及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6 号)、《关于对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7 号)、《关于对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段志红、赵晓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8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6 号)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信息披露方面
1.未披露股权转让重大事项后续进展
2021 年 6 月,你公司披露拟向控股股东转让子公司太重(天津)滨海重型
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并于 2021年 7 月完成相关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但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重大事项的后续进展。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是 2021 年 6 月,你公司在《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太重(天津)滨海重型
机械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滨海公司向太原重工借款共计 9.7 亿元,预计股权交割日后 3 个月内偿付完毕”。经查,截
至股权交割日,滨海公司应付你公司欠款余额为 10.9 亿元,直至 2022 年 4 月 23
日才全部偿还完毕。滨海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太重集团后,其应付你公司的欠款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是 2021 年 6 月,你公司与太重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你公司向
太重集团转让持有的滨海公司 51%股权。太重集团应在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股权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60%、40%,合计 5.99亿元。但太重集团均未在上述协议约定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股权转让款,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三是太重集团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0 月、2017 年 6 月收到属于你
公司的政府补助款,合计 0.17 亿元,但迟至 2021 年 11 月才以签订抵账协议的
方式支付给你公司,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太重集团及关联方滨海公司对你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你公司未在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22 年 7 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大庆市中
级人民法院向你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支付延期到货违约金等合计 5.74 亿
元,涉诉金额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96%。但你公司直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且未在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该项诉讼。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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