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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2-20 17:46:13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2-20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44 号

────────────────────────

关于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鲁君四,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3 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相关公告,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或公司)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存货减值测试中,

存在对子公司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海德壹号”、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公园海德”两个地产项目可售面积、可比售价选取错误,对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地产项目 P19 地块可比售价选取错误、未对可比售价进行修正等问题,高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格力地产在2018至2021年度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净利润 626,386,989.85 元。其中,2018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441,920,402.48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86.21%;2019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3,038,056.57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0.58%;2020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162,567,224.17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29.10%;2021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8,861,306.63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4.10%。同时,2022 年度,格力地产多提存货减值并少计利润 626,386,989.85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 23.34%。上述事项导致格力地产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1 格地 02”“22 格地 02”“23 格地 01”债券

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存在错报。

2023 年 7 月 18 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 2018 至 2021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对2018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是信息披露的重要文件,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债券价格产生

影响,但公司未准确计量存货、资产减值等多项会计科目,导致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6 条、第 3.1.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挂

牌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6 条。2023 年 11 月,就上述违

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鲁君四于 2008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担任格力地产董事长,负责格力地产全面

工作,对格力地产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格力地产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是对其任期内格力地产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3.1.1 条,《债券挂牌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鲁君四提出:第一,本次补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项目在前期不存在减值迹象,现任董事会追溯调整 2018 至2021 年存货跌价准备不合理、依据不充分,未能遵循审慎原则。此次存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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