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国中水务公告,公司及股东鹏欣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国中水务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的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至2020年期间,国中水务通过与第三方联合成立私募股权基金、购买商业承兑汇票、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与关联方联合成立企业等方式向关联方鹏欣集团、鹏欣建安、春冠物资、宜睿国际、鹏欣房地产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其中,2018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1.5亿元(占2017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31.45%),期末余额4亿元(占2017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10.94%);
2019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3.6亿元(占2018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38.88%),期末余额7.6亿元(占2018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1.72%);
2020年资金占用发生额2亿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5.79%),期末余额7.93亿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2.97%)。
国中水务既未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2023年4月,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此外,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4日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拟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收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的资产。其中,上海文盛出资11.4亿元持有合资公司60%的股权,国中水务出资7.6亿元持有合资公司40%的股权。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7日向上海文盛支付1.5亿元履约保证金。
上述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未及时披露,迟至2022年5月18日在《关于对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才予以披露。
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尹峻、总裁丁宏伟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庄建龙、财务总监章韬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张彦、总裁丁宏伟、董事会秘书庄建龙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国中水务进行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章韬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前述资金占用及利息均已归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黑龙江证监局决定:
(1)责令国中水务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
(2)对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3)对丁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4)对尹峻、姜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5)对庄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的罚款;
(6)对章韬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7)对张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