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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5 17:43:05 股吧网页版
泉阳泉: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6


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章程”)的相关规定,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律师所”)接受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代表出席由公司 2024 年 4 月 13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议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律师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所代表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且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本律师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提起召开,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刊登在 2023 年 4 月15 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通知全体股东。该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下午 2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提供网络投票,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予以公告。

本律师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长姜长龙委托董事王尽晖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由公司证券部人员负责记录。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律师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现现场
会议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经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731,137 股。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47,869,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4%。
(三)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代表。

本律师所认为,出席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备出席资格和权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11 项审议事项,具体议案如下:

(一)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五)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六)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七)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八) 关于 202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十)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十一)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通过对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议案进行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参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表决通过了上述11 项的议案。

本律师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所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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