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披露的第三季度报告,截至9月30日,公司第二大股东西藏海涵持股数量较半年报时减少了318.3万股。我查询了相关公告,三季度内你公司并未公告西藏海涵的减持行为,请问股东是否违规减持?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合规?
锦州港: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经向股东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确认,2023年7月27日,西藏海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A股3,183,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6%,交易均价为 2.83元/股,减持金额为900.79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西藏海涵所持股份来源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取得,属于特定股份,且已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西藏海涵此次减持不属于窗口期减持,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属于非强制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形;本次减持数量未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不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权益变动披露标准;减持数量在任意连续90日内也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综上此次股东减持,在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及信息披露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我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严格执行信息披露有关制度要求,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变化情况和公司重要事项进展,不断提升信息披露水平,也欢迎广大投资者对公司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经向股东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确认,2023年7月27日,西藏海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A股3,183,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6%,交易均价为 2.83元/股,减持金额为900.79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西藏海涵所持股份来源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取得,属于特定股份,且已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西藏海涵此次减持不属于窗口期减持,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属于非强制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形;本次减持数量未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不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权益变动披露标准;减持数量在任意连续90日内也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综上此次股东减持,在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及信息披露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我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严格执行信息披露有关制度要求,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变化情况和公司重要事项进展,不断提升信息披露水平,也欢迎广大投资者对公司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来自 上证e互动)
答复时间 2023-11-13 1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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