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7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4-049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769,196,502.49 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锦州港”)于近日收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辽0791民初1069号、(2024)辽0791民初1070号、(2024)辽0791民初1071号、(2024)辽0791民初1072号、(2024)辽0791民初1073号、(2024)辽0791民初1074号、(2024)辽0791民初1075号、(2024)辽0791民初1076号、(2024)辽0791民初1077号、(2024)辽0791民初1078号、(2024)辽0791民初1079号、(2024)辽0791民初1080号、(2024)辽0791民初1081号、(2024)辽0791民初1082号、(2024)辽0791民初1083号、(2024)辽07民初55号、(2024)辽07民初56号﹞。截至本公告报送日,上述案件已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未开庭。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澜曦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装燕兴物产(宁波)有限公司
被告三:新疆思星信仁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四:北京中恒宏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北京中农志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六:上海嘉能德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七:安徽省益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八:北京智翼牛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九:中新巨能(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十:湖南斌勇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中新宏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十二:上海中开国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63,325,673.59元、10,796,179.68元、3,437,724.44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货款2,221,871.74元、69,427,851.82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货款18,146,352.00元、18,137,397.50元;
4.请求判令被告四向原告支付货款19,959,500.00元、30,666,196.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五向原告支付货款7,049,150.35元;
6.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六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8O,O00,000.00元;
7.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七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74,720,468.26元;
8.请求判令被告八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3,800.00元;
9.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九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30,000,000.00元;
10.请求判令被告十向原告支付货款12,266,792.05元;
11.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十一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139,037,545.06元;
12.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十二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140,000,000.00元;
13.请求判令以上十二家被告承担上述十七项案件的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
相关费用。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内容
(一)(2024)辽07民初55号案件事实
中新宏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与公司于2024年4月1日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中新公司向公司销售铝锭。合同签订30日内公司支付货款,中新公司收到货款90日内完成货物交割。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于2024年4月2日向中新公司支付货款150,000,000元,但中新公司仅向公司交付534.0245吨铝锭,结算金额为10,962,454.94元,剩余货物被告未交付。2024年7月2日已届交货期, 经公司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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