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3
证券代码:600192 证券简称:长城电工 公告编号:2024-12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暨调解结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庭外和解。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应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双方达成和解,若和解协议得以顺利履行,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回,将对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电工”)的控股子公司——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传所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天水天传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传自动化”)于近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并与相关当事方——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一建”)签订相关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天传所集团诉甘肃一建买卖合同纠纷案。
天传所集团于 2020 年 1 月 5 日与甘肃一建签订了《晶科电力白
城光伏发电奖励激励基地 2019 年 3 号 100MW 光伏发电项目设备买卖
合同》,合同总价为 266,319,749.33 元。天传所集团依约执行完合同
之后,甘肃一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甘肃一建已拖欠天传所集团履约保证金 8,063,900.00 元、货款2,256,221.71 元及违约金 1,546,016.64 元,第三人未按期支付项目
质保金 24,388,304.93 元及违约金 737,068.77 元。天传所集团现起诉甘肃一建及第三人要求其支付应付履约保证金、货款及违约金、项目质保金等共计 36,991,512.06 元。
上述内容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中的“案件二:天传所集团诉甘肃一建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件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民事判决书(2022)甘 0105 民初 3183 号):
1.甘肃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传所集团支付设备
款 2,256,221.71 元及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855,287.31 元,并以 2,256,221.71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标准,
支付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设备款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2.甘肃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传所集团返还履约
保证金 8,063,900.00 元、支付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逾期付款利
息 690,729.34 元,并以 8,063,9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标
准,支付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至履约保证金退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
息;
3.甘肃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传所集团支付质保金 10,000,000.00 元,并以 10,000,000.00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
率 8%标准支付自 2023 年 3 月 18 日起至质保金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
利息;
4.驳回天传所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6,758.00 元(天传所集团已预交),由甘肃一建负担 158,731.00 元,由天传所集团负担 68,027.00 元,甘肃一建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天传所集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
法院。
上述内容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城电工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42)。
案件二、天传所集团诉甘肃一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天传所集团于 2020 年 1 月 5 日与甘肃一建签订了《晶科电力白
城光伏发电奖励激励基地 2019 年 3 号 100MW 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区、
升压站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价格为 104,641,667.00 元,第三人通榆县晶鸿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发包方,且是第三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为该项目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晶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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